根据《刑法》第89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由于连续犯和继续犯的具体特征不同,各自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也不同。连续犯以连续实施数个相同行为为目的,每一个行为都可单独构成犯罪。所以,连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是指最后一个犯罪行为成立之日。继续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因此,继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是持续状态结束之日。
一、怎么解释继续犯中持续状态犯罪?
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继续犯的这一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它与即成犯、状态犯、连续犯等犯罪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在。对于继续犯的这一特征,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认识:
首先,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它的典型表现是,自犯罪行为着手实行至犯罪行为实施终了的过程中,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正在实施、不断进行的状态。
其次,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状态。这就是说,继续犯不仅必须具有犯罪行为持续性的特征,而且由犯罪所引起的不法状态也必须呈现为一种持续存在的状态;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的发生、延续(即行为的持续实施和不法状态的持续存在)和完结,必须是同步的或基本同步的。
再次,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也就是说,如果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同步持续过程因犯罪行为一度或数次停顿而呈非连续状态,即在时间上有间断性,则不属于继续犯,而构成连续犯或其他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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