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诈骗案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经侦大队对信用卡诈骗立案程序:
(一)了解情况
在问明情况后应当制作笔录,必要时可录音。受理后应当填写《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初查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对受案的情况及及证据材料要及时进行初步查证核实,如果报案内容与初步查证情况属实,且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就应立案侦查,如果不构成犯罪或不属于经侦管辖的案件,就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主管部门。
(三)经侦立案
经侦部门对于调查核实认为构成犯罪的案件都应予立案侦查。立案是进行经济案件侦查的第一道工序,并可以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
立案必须有完善的立案手续和严格的审批制度,即立案程序。经济犯罪的立案程序:
案件受理(开具接报回执)——初查—侦查员提出意见(经济犯罪立案报告表、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审核—审批—立案侦查或不予立案(不立案的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四)经济案件立案后的办理参照刑事案件侦查办案工作流程。
由此可见,在我们生活信用卡诈骗已经非常的常见,而且诈骗的程度不同所受的惩罚也是不同的,数额较大的话将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所以在我们生活中不仅要避免上当受骗,而且还要注意不要参与诈骗。
二、信用卡报案材料有哪些
(一)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二)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三)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四)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五)其他所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六)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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