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查取证,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发现是虚假诉讼的,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MBO收购方资金来源解析
就我观察,目前实施MBO项目而设立的收购方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商业银行的过桥贷款,此类情况比较多,但目前我国的银行还不是太接受过桥贷款,一般要求企业的资质比较好,现金流比较充沛。
二、企业管理层自有资金进行解决,此类情况不是太多,因为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经理层的收入还达不到收购的资金量的要求,不是太多。倒是通过旁门左道借来资金,进行虚假交易,很可能资金就是来源于自己企业,属于违规操作。
三、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的短期拆借资金,目前此类情况逐渐兴起,一般是信托或投资公司先收购标的股权,同时管理层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一年)从信托或投资公司手中赎回,是商业银行过桥贷款的变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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