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紧急情况下的追溯征税问题早在1997年中国发生的第一起新闻纸反倾销案中就已涉及。这一问题在随后的许多案件中也发生过,但调查机关尚未就追溯征税作出决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反倾销法对紧急情况下的追溯征税缺乏明确、可执行的认定标准,导致相关各方在遇到上述问题时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甚至丧失相关权利。因此,本文对紧急情况下制定追溯征税规则的目的、各种条件应满足的标准以及追溯征税的具体操作进行了探讨,以期引起大家对紧急情况下制定追溯征税规则的兴趣。一般来说,如果调查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及其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救济手段,以防止调查过程中造成的损害。但是,根据《反倾销法》,临时反倾销措施不得在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内实施。这样,外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就不会在立案公告和作出积极的初步裁定之前承担反倾销措施的风险。同时,为了避免或避免调查机关以后可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或避免其他国家正在进行的贸易救济调查,这些外国生产商和/或出口商可能在上述期间故意出口或囤积大量受调查产品。如果没有相应的条款对此类行为进行限制或限制,征收反倾销税的救济目的将被严重削弱,甚至毫无意义
,以避免上述可能的规避,并对此类规避造成的影响提供相应的补救,《WTO反倾销协议》第10.6条规定,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可追溯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紧急情况下追溯征税的条件紧急情况下追溯征税的条件原则上在第条中规定《WTO反倾销协定》第10.6条。以下文章分析并解释了在执行本条款时应满足的具体条件
1.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关于美国对日本相关热轧钢材反倾销案的裁决,追溯征税的先决条件根据《反倾销协定》第10.6条的规定,《反倾销协定》本身假定了确定倾销和损害的最终决定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这一条件,在与第10.6条有关的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决定最终反倾销税,因此不存在决定最终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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