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条中出借人和发借人不一致借款人通常需要向出借人偿还债务,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与实际出借资金的人不相符合,不成为借款人的抗辩理由。
2、尽管借条上债务人不是实际借款人,但借条是在其意思表示下签订,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借款关系即在其与公民、单位之间建立,至于其与实际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他们内部关系,这不影响合同上债务人与他人间的合同关系。
3、如果债务人以不是债权人的名字为由不还借款,具有诈骗嫌疑,可以向公安局报案。或者也可以直接选择带着借条向法院起诉。
一、借钱不还起诉需要什么材料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五)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
1、出借人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若仅仅根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已经偿还了借款,则应该提供相应还钱的证据证明。
3、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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