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出需要向公安机关汇报并备案,需要获得批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2、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1、司法社区矫正期间,不能离开居住地辖区。特殊情况可以请假。长时间外出务工这种情况请不到假,短时间因工作原因需要外出可以向司法所申请外出。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2、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3、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4、缓刑期间接受社区矫正抄应遵守相关监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域。如有正当事由,确需离开所居住地的市区、县域,可以申请外出。申请外出,应办理请假手续。不得连续超过一定期限,每年请假总时间也不得超出一定时间
5、我国尚无专门的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法之类),只有一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得过于笼统,各省往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各自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上对外出请假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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