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商品房欺诈的行为包括:
1、销售现房时,以次充好;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真实面积牟取暴利;
3、一般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欺骗性的销售诱导行为的;
8、利用广播、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房产中介欺诈行为包括哪些
房产中介欺诈行为包括如下:
1.设置合同陷阱;
2.隐瞒房屋真实情况;
3.赚取不合理高低差价;
4.合同未履行完毕时要求将钱交给代理人;
5.假冒房东;
6.收取中介费以外的杂费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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