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企业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如果以委托人名义报关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委托书、相关单证,办理报关手续,并且向海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一、什么是集中报关
集中报关是指:经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核准,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多批次进出区货物,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分批送货集中报关业务资质申请及备案。
1、企业向海关提交单证:企业填写清楚、齐全并加盖公章的《综合保税区适用集中报关通关方式备案表》;企业海关管理类别证明文件。
2、企业发送电子数据:区内企业在“综保区信息化系统中录入《综合保税区适用集中报关通关方式备案表》电子数据,并向海关发送。
3、海关审核。海关进行审批,同时审核纸质和电子数据。
4、企业缴纳风险担保金、保函。海关审核同意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的,企业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
企业在停止分送集报业务后,应及时向海关申请分送集报业务结案。分送集报业务结案的条件一是分送集报备案申请表下所有送货的核放单均已报关;二是每期的报关单数据回填比对结果均为放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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