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需要登记。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赔偿该动产。股权质押的,质权自行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质权自行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后,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款。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登记
股权质押需要登记。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生效。对此,《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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