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以下: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要求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需要构成以下要件:1、有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产变为自己所有的故意;2、行为人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并且利用该管理职权进行侵占行为,比如在公司管理某样财物的管理人员,利用该职务便利,将该财产侵吞;3、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委托自己占有的财物私自占有的行为,即为侵占行为;4、犯罪行为与犯罪故意同时存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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