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辞退福利费用属于企业工资和薪金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相关费用员工。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基金和员工教育基金(6)非货币性福利(7)终止与员工劳动关系的补偿(8)与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有关的其他费用p>其中,“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是指辞退福利,包括:(1)企业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为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无论员工是否愿意(2)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员工有权选择留任或接受辞职补偿,以鼓励员工自愿接受裁员。企业应当注意,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或者提出补偿建议,鼓励员工自愿接受裁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应付职工工资),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首先,企业已制定正式的计划,终止劳动关系或提出自愿裁员建议,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包括拟终止或解雇的部门、职位和员工人数。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或裁员的补偿金额根据工作类别或员工确定。劳动关系终止或下岗的时间。第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终止劳动关系或减少就业的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员工薪酬》应用指南,员工解雇福利的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员工薪酬”科目。
根据会计制度,允许税前扣除的员工解雇福利必须实际发生。
,应付职工薪酬用于计算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各项工资,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费用,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企业服务或受雇的员工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其他与员工就业或受雇有关的费用。因此,职工辞退福利作为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应当是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支出的一部分。未缴部分不能在未缴纳税年度扣除
例如,一家公司是一家家具制造企业。2008年9月,为了成功实施2009年4月的生产转型,公司管理层制定了重组计划。根据计划,从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公司将按照每名员工9万元的辞退福利减少300名员工。截至2008年底,公司在“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中收取的职工辞退福利金额为1350万元,借款人实际支付1080万元,因此,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支付的员工辞退福利金额为1080万元,而不是1350万元
辞退福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工资金额的三倍
生活补贴等)(二)收入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计算征收个人一次性补偿收入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水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等收入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当除以在企业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工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企业中的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以下示例中,公司员工a于2008年10月15日被公司解雇,员工(在原单位工作20年)一次性获得经济补偿9万元,其中超过当地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年薪3倍的部分为3.84万元,则公司在支付员工a的辞退福利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38400÷12-2000)×10%-25]×12=1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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