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在经过定作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一般情形下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并且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工作中受伤定作人不担责
去年2月,杨某承揽了高某的浴池工地装修工作。签订合同后,杨某雇佣了段某等人进行施工。工作中,段某摔伤头部,后被工友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等2万余元。段某要求杨某、高某赔偿未果,将两人诉至无棣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高某之间签订的是承揽合同,杨某与段某形成劳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段某工作中没有尽到完全注意义务,应适当减轻杨某的责任。法院遂判决:高某不承担法律责任,杨某承担80%的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全文5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