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准备的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居民还需本市《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机动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
3、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非本市居民代理的,还需提交本市《居住证》;
一、符合条件电动汽车可申领汽车牌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登记的依据之一是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产品。
如果市民购买的电动汽车为《公告》内的产品,也就是在车管所的新车目录中能够查到信息的汽车,就可以到车管所,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所列的对应车辆,申请相应的准驾车型。
需要提醒的是,符合条件电动车上牌手续与正常机动车一样,都是申领蓝牌照,此外,这些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事故处理。
二、昆山电动车上牌照规定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牌证并按照规定安装在车身指定位置。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主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一)未列入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的;
(二)最高车速、制动性能、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外型尺寸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
(三)拼装、改装的;
(四)拆除电动自行车原有限速装置的;
(五)证明材料虚假、无效的;
办理电动自行车变更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过境电动自行车外,非本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入登记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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