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销赃后撞死同伙
2010年4月20日晚,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甘肃某公司打井队员乔某与工友常某、王某、吴某、齐某、杨某、邬某、吕某酒后,期间乔某和齐某商量将公司堆放的油管卖几根弄点钱并就将此想法告诉了一起喝酒的其他六人,齐某在几人一致表示同意后前往距其公司不远处的一废品收购站联系买主。随后,被告人乔某等七人接到联系妥当的齐某的电话通知后将院内存放的价值人民币1840元的七根油管装在一卡车上并驾车前往回收站。不料,当乔某驾车行至收废站门口时将在门口等候的齐某撞倒,后几人将油管卖掉获取赃款1450元后又将齐某送往医院抢救,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乔某负全部责任,并由乔某所在公司向死者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5万余元。
盗窃后又撞死人犯哪些罪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乔某酒后无证驾驶车辆,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造成他人受伤最终导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又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告人乔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其公司主动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9月14日,定边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交通肇事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一、盗窃罪的犯罪数额是多少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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