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5-6-7【实施日期】2005-6-7【发布单位】【文号】穗府[2005]1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同意,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如下:
一、撤销东山区、芳村区,设立南沙区、萝岗区。
二、将原东山区的行政区域,白云区的矿泉街道,天河区的登峰街道、天河南街道的杨箕居委会和中山一居委会、沙东街道濂泉路以西、北环高速公路以南、广源东路以北的区域划归越秀区管辖。越秀区人民政府驻越华路。
三、将原芳村区的行政区域划归荔湾区管辖。荔湾区人民政府驻中山七路。
四、将番禺区的南沙街道和万顷沙镇、横沥镇、黄阁镇,灵山镇的庙南村、七一村和庙青村的部分区域,东涌镇的庆盛村、沙公堡村、石排村的各一部分区域划归南沙区管辖。南沙区人民政府驻黄阁镇凤凰大道。
五、将白云区的萝岗街道,钟落潭镇的九佛、穗北2个居委会和红卫、风尾、埔心、蟹庄、枫下、佛朗、燕塘、莲塘、山龙、重岗、黄田、何棠下、迳下、长庚14个村,黄埔区的夏港街道、荔联街道的笔岗居委会、穗东街道的东基和西基2个自然村,天河区新塘街道的玉树村,增城市中新镇的镇龙居委会和镇龙、迳头、九楼、大坦、麦村、金坑、均和、福洞、福山、大涵、汤村、旺村、洋田、新田14个村,新塘镇的贤江、新庄、永岗、禾丰4个村划归萝岗区管辖。萝岗区人民政府驻志诚大道。
附件:1.原广州市行政区划图
2.调整后广州市行政区划图
1.原广州市行政区划图
2.调整后广州市行政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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