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物业不签合同不算违约,但是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相当于的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但不构成承诺的法律效力,所以此时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1、解除物业合同要付违约责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物业合同违约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是继续履行合同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时候,决定具体的违约金或者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的方式,物业合同违约责任规定是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物业合同没有明确违约金可以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具体的违约金,物业合同违约金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的协商来确定物业费用还有就是违约金条款,物业费是否收取违约金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有个确定是否需要写到合同当中。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一、物业合同费用规定是什么?
1、物业服务有瑕疵,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承担物业费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仅适用于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且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法律规定有违约金时才能适用。基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物业管理混乱、房屋漏水问题严重,瑕疵履行是债务人有积极的不完全履行行为,只是由于债务人履行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故可称为积极的债务违反。瑕疵能补正的,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要求补正,并不负受领迟延责任。
要求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物业合同要求物业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导致物业管理混乱,房屋漏水严重,属于未完全履行合同,在收取物业费时并未提供对等的物业服务义务,其要求业主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因此,对存在瑕疵的物业服务,作为物业公司一方是无权要求业主承担违约金的。
2、物业公司供有瑕疵的物业服务后,业主应承担部分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对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是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义务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小区内的秩序、卫生、安全进行维护和管理,对建筑物、公共设施、绿化进行养护和维修、对业主进行其他物业服务。收取物业费用既是对其履行义务的对价报酬,也是保障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收入来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可以看出,单个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具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这类合同具有个体性、相对性、特定性特点。同时,按照该类合同而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行为、履行的义务,相应也具有直接性和特定性。物业企业和每个业主签订的合同都是一对一的,业主可以从维护私人的利益角度出发提出抗辩理由。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