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场。第二步:审查,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调查,甚至医学上的鉴定。第三步:登记,即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领结婚证要回到户籍地吗
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所需的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的“声明人”一栏签上彼此的署名或着按指印。待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等进行审查核实后,对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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