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的免责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7-18 17:46:01 4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主合同无效,而免除保证责任。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担保人确有过错的,则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担保人明知债务人以欺诈手段与债权人订立借款合同而仍然担当保证人,则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从而保证无效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借名借款行为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名义借款人虽不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但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名义借款人仍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先确定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借名借款通常由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待出借人放款后,名义借款人将所借款项交由实际借款人使用,并由实际借款人间接或直接归还借款。在订立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名义借款人虽以自己名义与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但其订立合同的行为系根据实际借款人的要求做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实际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因此名义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体现了实际借款人的意志。

而在借款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实际借款人既是借款的使用者、也是借款的归还者,故实际借款人通过名义借款人实际承受了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名义借款人接受实际借款人指示处理实际借款人事务,双方构成委托关系。名义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名义借款人的行为属于隐名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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