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可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体条件:即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作为民事主体的人。自然人有两种属性:一是其自然属性,即自然人根据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取得主体资格;二是其法律属性,即自然人独立自主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且数量仅限于一人。自然人以外的团体或社会组织虽然也常有单独投资经营的情形,但不能视为独资企业,如国家单独投资的企业通常被称为国有企业,团体或社会组织单独设立的企业则通常采用“一人公司”的形式。由于企业设立后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投资人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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