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是谁?哪些人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时间:2023-04-10 22:20:51 4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似乎两罪的主体区分并非难事。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四类: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但在实践中,对于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以及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发生严重后果,是定医疗事故罪,还是定非法行医罪,不是没有争议。

理论上有观点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中要求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既包括未取得医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也包括虽有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行医营业执照。

但由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无罪的周兆均被控非法行医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理由中认为,原审被告人周兆均于1953年获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颁发的医师证书,已具备了医师从业资格,并多年从事医疗活动,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

周兆均自湖南省靖县人民医院退休后,从1998年10月起从事医疗活动,虽未经注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周兆均给被害人王建辉注射青霉素针,没有违反技术操作规范,王建辉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系意外事件,周兆均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韦某一案也很有争议。韦某毕业于白求恩医科大学,还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分配到北戴河某医院门诊任见习医生,其负责医疗的病人在诊疗过程中死亡,公安机关以非法行医罪立案侦查。

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此案答复称: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单位试用1年,才能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医科大学本科毕业,分配到医院担任见习医生,在试用期内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二、哪些人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无论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只要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拥有合法注册的执业证书,也就具备了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这一点一般不会有异议。医务人员跨行政地域的走穴行为,因行医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因此医务人员不具备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其犯罪主体要求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往往走穴的医务人员是具有执业资格取异地执业的人,所以也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由于走穴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可以以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罪或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走穴的医务人员,不仅存在跨行政地域执业的情形,还存在跨注册类别执业的情形(例如骨科医生在异地从事神经外科的手术),此种行为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完全可以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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