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是否犯罪?
时间:2023-07-19 00:30:06 4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种情况要对捡到的东西进行区分,可以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1、若捡到的东西是无主物,自然不犯法,比如空瓶子、易拉罐及其他的遗弃物等;2、若捡到的东西是有主物,应当归还原主,原主也有权追回该物。假如拒不归还,轻者要承担民事责任,返还原物,重者可能涉嫌侵占罪。

保险业务员将保费据为己有因侵占罪获刑

保险业务代理人李某卿,在先出保险单、收到客户保险费后没有按照公司规定上交,而是留为己有。

近日,龙岗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卿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李某卿化名“谢德文”进入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岗支公司担任业务员。从2005年9月至10月22日期间,李某卿与深圳市银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发生保险业务,向该公司收取车辆保险费并在太平保险公司开具保险单后,没有将他已经收到的8份保险费共计40974元交给其所在太平保险公司,而是将以上款项据为己有。2006年1月,太平保险公司将李某卿辞退。2005年12月,李某卿在龙岗区中心城富康苑203室设立深圳市银保保险有限公司银龙分公司,作为银保公司的分支机构,开展汽车、人身意外等保险代理业务。期间,李某卿收取吴某某等4人保险费共计11704元后,没有将以上款项上交银保公司,而是将款项据为己有。之后,李某卿将公司搬迁到龙岗街道植物园南联小学对面一间出租屋,继续对外从事保险业务,直至2006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李某卿没有异议,但他辩称有些钱是分公司拖欠的,是大家还没有结清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深圳商报/包力于瀛黎开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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