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1:03:17 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6)种畜禽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二、办理材料

无要求

身份证复印件必须要有正反两面,加盖公章,必须与办事人身份一致

无要求

无要求

无要求

无要求

①取得畜牧、兽医专业执业兽医资格或所在地乡镇乡村兽医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②兽医聘请合约。()③兽医的身份证复印件。()

无要求

无要求

养殖场有公章的,所有资料每页都要加盖公章。资料要用文件夹按顺序夹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网上下载申请表填好后,向行政服务中心科农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充告知书》;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考评,现场合格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合格便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科农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充告知书》;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考评,现场合格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合格便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阳山县阳城镇韩愈路28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山县科技和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

国函(2012)177号详见电子版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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