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租房住房补贴政策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的规定,中央和省级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公租房补助资金),支持市、县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确保公租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租房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已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包括廉租住房项目。
第三条公租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给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市、县。中央公租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开支,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省级公租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开支,可适当用于公租房项目实施过程中信息调查统计、表格印刷等相关业务支出。
第四条各市、县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公租房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二、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租房政策在常态化供应阶段,相关内容作了很多调整。
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公租房申请条件具体细则有: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
2、已与市内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市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公租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二是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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