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罚金的数额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于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二、盗窃罪如何处罚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十二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入户盗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流窜盗窃作案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
(2)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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