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管理如下:
1、网络数字环境是开放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不能依赖于特定平台和处理方法,具有开放性;
2、数字版权管理体系应具有统一的标准,适用于任何网络数字资源的创建、传播和使用过程,具有标准化;
3、对数字作品的版权管理,与各参与方的切身利益相关,并可能用作法律证据,因此必须是可靠的;
4、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具有不同的规模,传播方式在不断变化,数字作品内容和形式也在爆炸性增长,数字版权管理体系需要具有无限扩展性来适应这些变化;
5、互联网是一个大型的分布式网络,分布式管理,同时又相互连接,数字版权管理必须与之相适应,具有互操作性。
历史原因造成目前的各种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并存的现状,数字版权管理标准尚未形成。因此所有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都应当具备互操作性,可以相互连通,共同管理互联网上数字作品的版权。
数字版权管理的六大功能是什么
数字版权管理的六大功能分别为:
(一)数字媒体加密:打包加密原始数字媒体,以便于进行安全可靠的网络传输。
(二)阻止非法内容注册:防止非法数字媒体获得合法注册从而进入网络流通领域。
(三)用户环境检测:检测用户主机硬件信息等行为环境,从而进入用户合法性认证。
(四)用户行为监控:对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实时跟踪监控,防止非法操作。
(五)认证机制:对合法用户的鉴别并授权对数字媒体的行为权限。
(六)付费机制和存储管理:包括数字媒体本身及打包文件、元数据(密钥、许可证)和其他数据信息(例如数字水印和指纹信息)的存储管理。
法律咨询:
网友;数字版权管理有弱势存在吗?
律师:有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无疑可以为数字媒体的版权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但是它要求将用户的解密密钥同本地计算机硬件相结合,因而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是很明显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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