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专利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换句话说,如果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话,受转让方一旦实施该专利就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转让方则要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一、专利独占许可的类型
(1)不实施专利时的强制许可
具备专利实施条件的人,向专利权人提出以合理的条件实施专利许可的申请,在合理的期限没有获得许可,该申请人就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申请。
获得此种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下述条件:必须是申请人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必须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
(2)反垄断性的强制许可
如果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强制授权其他人实施该专利。是否构成垄断行为要依据《反垄断法》判断。
(3)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针对药品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5)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获得此种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该项专利的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二、专利独占许可特征
专利权仍然归申请方所有或持有,但专利实施权由受让方一方行使,申请方自己也不实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如果是就在一定的期间、一定地区、一定方式的专利实施权订立合同,这种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成立,不影响申请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以外实施专利或者许可第三者实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国家根据专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指定许可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大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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