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因此,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上述事项的公证。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以下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民法典房产继承】遗嘱是否需要公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遗嘱应当采用遗嘱的形式。遗嘱应当对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活和财产事务进行安排。遗嘱应当对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遗嘱无效。因此,遗嘱的公证并非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是,遗嘱的公证可以提高遗嘱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因此在遗嘱中约定公证遗嘱,可以增加遗嘱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根据《公证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的公证并非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可以提高遗嘱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因此,遗嘱的公证在遗嘱中约定可以增加遗嘱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全文9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