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发明的种类有哪些(1)一是通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发明人在自己的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应当属于用人单位。(二)在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在现实生活中,单位工作人员不仅要承担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还要接受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因此,对法律中的“单位任务”一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执行单位交办工作以外的任务,通常是指单位下达的合作开发、组织攻关、接受研究委托等短期或临时性任务。这些工作的完成与单位的宏观指导、具体方案的制定、责任的承担和必要的物质条件密切相关,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包括未向社会公开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技术资料等)进行的发明创造;但是,如果仅仅使用了本单位的少量的物质和技术条件,而这些物质条件的使用与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则不能视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发明创造权的归属上。对于非职务发明,只有具有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才能成为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对专利享有独占处分权和排除他人专利权。但是,在职务发明创造中,虽然自然人是完成发明创造的主体,但是申请发明创造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作为发明人的自然人不享有对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控制权和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因此,可以认为专利申请权属于本单位后,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只有从单位获得报酬和奖励的可能,但专利法在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时,对具体的奖励形式和合理的奖励程度没有明确规定,还将根据是否按照单位要求,利用其范围内的物质条件创建等因素进行判断。被授权单位与发明人就职务发明的归属发生争议的,可以事先与发明人约定支付相应的奖励费,如何认定职务发明创造是违法的吗使用专利的专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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