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品名称能否受著作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限定了受其保护的对象的范围,但没有明确规定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我们只能从法理学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侵犯作品名称权的案件有两起。一是有人转载作品时,保留了作品其他部分的完整性,但未经作者同意擅自篡改了作品名称(如果包括作品名称在内的整个作品被篡改,无疑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文不作讨论);二是他人盗用作品名称作为自己作品的名称,对于第一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因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了“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虽然该条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单独保护姓名权,但保护对象仅限于作品。然而,我们不难发现,一部完整的作品无疑应该包含作品的名称。因此,对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应该延伸到作品的名称上。作品名称被篡改、歪曲,意味着作品某一部分的完整性受到损害;第二,著作权保护期限。公民作品的出版权和著作权财产权的期限为作者的生命及其死亡后50年,在他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如a于1980年3月4日创作,但未发表,a于2000年10月1日死亡的,其发表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期自1980年3月4日起至2050年12月31日止,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外,出版权和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一般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但是,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12月31日止。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不再受保护。合作作品的出版权和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加死亡后五十年,截至最后一位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乙双方于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部作品,如甲方于1990年8月1日死亡,乙方于2000年10月1日死亡,则该作品的出版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期自1980年3月4日起至2050年12月31日止,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一个作品的名字,其他人可以引用它。但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我国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如果相关情况不清楚,可以直接咨询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
相邻权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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