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可以对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或命令具有法律效力;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再审案件,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楚的,一般应当在当庭认定事实后依法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明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但是,原审人民法院未审理基本事实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有五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发回重审:原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不代理法定代表人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原因不参加诉讼的;未经法定传唤作出缺席判决,或者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司法机构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请求权的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中明确裁定再审、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并要求根据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审理、判决再审案件。再审辩论终结前,另一方当事人也请求再审的,应当一并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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