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一家商业银行起诉一家电器公司,要求对方归还1000万元的借款,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庭审查保证合同效力时发现,为这笔1000万元借款提供还款保证的,竟是一名13岁的女孩。而她涉及担保的债务如今已达2400万元。近日,法院认定这份保证合同无效。
借款的电器公司1995年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在慈溪经营了近20年。
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近两年来身体不好,公司的经营也越来越艰难。刘某因病去世后,电器公司最终陷入困境。
今年,先后到慈溪法院起诉电器公司的个人和企业很多,绝大部分都是借款合同,涉案金额上亿元。
5月,一家跨区域经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起诉了2个案子,其中1个案子涉及的借款有1000多万元,另一个案子涉及1400万元的承兑汇票。
2个案子的保证合同为同一份,是2013年11月4日签订的,保证人为刘某的一双儿女,女儿小昭(化名)13岁,尚未成年,儿子虽已成年,却仍在读书。
这是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一般保证合同不同的是,一般保证合同签在借款合同之后,只对数目确定的借款金额承担保证责任,而最高额保证合同签在借款合同之前,要对一段时间内,借款人的所有借款都承担保证责任。签订这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时,电器公司的借款一共有2笔,共1000万元,但到保证期间到期时,借款已经变成了2400万元,电器公司后来又开出了1400万元的承兑汇票。
借款到期后,电器公司未能还款,被银行起诉至法院。
拿到案子,法官纳闷了,因为合同上附有保证人的身份证信息,对于有着专业审核团队的银行而言,应该很轻易就能发现合同存在较大问题,为什么最后通过并放款了?
银行方面的代理人称,当时办理这笔信贷业务的信贷员已经辞职不干了,具体过程并不清楚。
法官又联系2个孩子的母亲,对方表示不愿意出庭,只称合同上的签名都不是2个孩子亲笔签名,因此希望法庭仔细审查,区分责任。
法院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时小昭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昭的母亲作为小昭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小昭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小昭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小昭的财产。
签订2400万元的担保合同,显然与小昭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小昭要以其信用及其所有的资产作为还款来源保证,客观上存在消极减少她财产的可能,小昭母亲其以小昭名义,与银行签订仅有义务的担保合同,与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法律规定相悖,故保证合同是无效的。
最终,慈溪法院驳回了银行诉讼请求。
-法官说案
银行该负什么责任?
主审法官说,案件之外,还涉及一个问题。当债权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合谋损害被监护人利益时,该负何种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债权人也是同样的道理,如债权人在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签订保证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有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作为债权人的某银行,对小昭未满18周岁是明知的,但其仍同意小昭母亲代表小昭签订保证合同,银行的这一行为背离了其本应有的社会责任,更与诚信经营背道而驰,实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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