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复利有着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中可以存在复利,只是对复利的利率存在要求,无论是前期的利率,还是复利后的利率,法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应当属于无效,即使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我国的《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体现。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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