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对象。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二、需准备的证件材料(一)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入学子女《居民户口簿》(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户籍变更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房屋所有(产)权证》;《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居民户口簿》;进城务工人员持有的本市满一年的《居住证》(2020年4月30日前办理);进城务工人员有效《劳动合同》及个人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2021年4月30日前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或一年以上有效《营业执照》(2020年4月30日前办理);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预防接种证》。
幼升小是否单方面监护人
不是。父母都是他的监护人,不存在单方面的监护人。当他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之后,按照以下的顺序进行监护人的变更: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按以下顺序指定: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作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还应当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经居委会同意。
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后,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并告知其如不服指定可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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