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8 09:13:05 1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乌兰察布市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条件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车管所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二、乌兰察布市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材料

身份证

三、乌兰察布市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流程

1、申请:到市区各交警大队车管服务站办理申请;

2、受理: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核:对材料进行审核;

4、学习:参加不少于3个小时安全教育学习;

5、办结:学习结束予以审验、换证。

四、乌兰察布市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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