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中介绍人有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吗
时间:2023-04-10 15:10:19 4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介绍人,一般仅起联系、介绍的作用,因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

一、担保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押担保人追偿范围的补充规定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1、主债务及其利息2、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3、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4、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5、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缔约时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担保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4、履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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