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高利贷?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金融机构外的其他企业之间是不能相互融资,因此“高利贷”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即自然人为贷款人的借款行为。对于“高利贷”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民间借贷就是高利贷。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称“关于城市借贷利率以多少为宜的问题,根据目前国家银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场物价情况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因此,城市借贷利率超过三分的就属高利贷。
综上所述,高利贷的利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同时在城市,还要求城市借款利率超过三分。
二、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高利贷是超出民间借贷利率的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是高利贷的放贷方,在借贷方在借款到期后不还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的利息时,放贷方的利益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因此放高利贷是有风险的。
如果高利贷的放贷方强行向借贷方讨要超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息,将会触犯刑法,法律有如下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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