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甘肃交通损害赔偿将“同命同价”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前不久首次提请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作了同命同价的规定。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难点问题之一——交通损害赔偿标准,草案明确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抚养人居住地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草案同时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身份按照城镇居民认定。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
草案还专门对接送中小学、学龄前儿童的校车作了规定,此类车辆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领取校车通行证,并要求专车专用,驾驶人应当具有与所驾车型相符的连续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针对轻微的未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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