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仅对人员造成轻伤;以下情况下的财产损失事故可按简易程序处理:
1。《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下列情况:(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除外):
1。只造成轻伤
2。如果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双方对事实或原因有争议,虽然对事实或原因没有争议,但通过协商未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机动车无车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运载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源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与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发生碰撞。驾驶员没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司机涉嫌饮酒或服用精神药品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
8。当事人不得自行移动车辆。交警处理程序采用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可以由交通警察处理。处理事故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在确定现场证据后离开现场,恢复交通。拒绝离开现场的,应当强制撤离;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的,交警应当将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但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办理。交通警察撤离现场后,应当识别并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和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单、碰撞地点等,等,根据现场的固定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叙述,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准备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由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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