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企业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3、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4、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二、办理材料
原件,一式两份。
原件
原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件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设备证明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市陆河分厅”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事或不预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送达: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陆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事或不预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送达: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陆河县城政务服务中心(实验中学旁)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陆河县住建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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