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能在男方居住地提起吗?
时间:2023-07-06 11:51:29 3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女方要离婚,一般要到男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男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属于特殊情形后才能做出判断,比如:是否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夫妻一方离开住所是否超过一年。

调解和好的离婚能在起诉吗

核心提示: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不思悔改,可以不受6个月的限制再起诉离婚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何为新情况、新理由法律没有详细界定,因此,法官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余地。因此,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一方不思悔改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属于新情况和新理由。

司法实践中,如继续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的,可以认为是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再次向法院请求离婚的,可以不受6个月的限制。但是,仅以一般的理由如轻微赌博、双方因感情不和吵架等情形再次起诉的,6个月内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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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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