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待遇支付标准:
(一)达到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支付标准分为:
1、个人未缴费的,80元/人、月;
2、个人缴费3600元的,120元/人、月;
3、个人缴费6600元的,160元/人、月。
(二)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现已年满60周岁,女现已年满55周岁的,由政府从本办法实行起发放基础养老保险金。
被征地农民达到上述领取年龄时,由本人凭身份证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到县劳动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统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
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的资金如何管理和发放?
县农保所为自愿缴费的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的资金为个人账户基金,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个人账户基金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基金未领完的,个人账户基金本息余额一次性全部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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