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同性和相似性可以从专利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来识别。具体识别方法如下:从主要设计部分来看,如果两个专利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则两个专利相同。如果两项专利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但次要设计部分不同,则认定两项专利相似。上述方法属于一般认定方法,如有特殊情况,需采用特殊认定方法。对于知名专利,如果专利的形状、图案和颜色是新设计的内容,则应结合形状、图案和颜色进行判断。如果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保护的特殊颜色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声明保护的颜色相同的,构成侵权;相反,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声明保护的颜色不同的,不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不相近似的判断
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开发表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按其法律本意,应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仍然是用是否在世界范围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国内范围的公开使用,来决定其专利性。而判断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前面所述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也适用于外观设计。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必须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类别,因为要在同类产品中进行比较、判断其专利性。判断时,一般是以形状为基础,结合图案和色彩,考虑到产品的整体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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