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领取额有异议的。参保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由区县经办机构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确需重新调整的,经本人签字、签章或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信息系统须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2.劳教、服刑人员在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其劳动教养或服刑期满后再予办理;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其待遇停发,劳动教养或服刑期满后,重新计发,不予补发;已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在逃、失踪人员,经村级公示后,待遇停发。
3.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满两年的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镇居民,可按《细则规定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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