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律师补充:
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形成权:
(一)撤销权:是形成权,其权利的存续期间适用除斥期间。
(二)解除权:即解除合同的权利,性质属于形成权,解除权人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例如,《民法典》第692条规定的保证期间,一般认为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扩大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因此,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不仅仅是形成权,还包括其他一些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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