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
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遗存于社会、埋藏于地下、水下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的历史文化遗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具体包括: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
作为走私对象的文物并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境,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决意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如卖给国外、赠送给国外之人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一、走私文物罪如何量刑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较轻”。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
(3)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4、单位犯走私文物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三个标准处罚。
走私文物罪名是新设立的罪名,相关司法解释不但明确了量刑的数额标准,同时规定,低一档次数量的量刑标准中,如有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用特种车辆走私、集团首犯等情节的,要按高档次量刑。所以一旦被控该罪,要积极联系专业刑辩律师,听取律师意见,积极悔过、立功,帮助国家追回文物,从而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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