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认定的程序不同,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的时间也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下面几种情况:1、如果交通事故的案情简单、责任清晰的,交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这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当场作出;如果因为天气等原因不具备当场作出的条件,那么交警应该在三日内作出认定书;2、如果交通事故认定适用普通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会在调查之日起10日内,由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作出;3、如果交通事故需要鉴定或者检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检验结果作出之日起5内制作;由于事故鉴定需要一个月左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事故认定书通常需要一个月以上的时间才能做出;4、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况出现,事故认定书会在查获肇事人和车辆之日10日内做出;但是通常会出现长时间难以查获肇事人的情况,所以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明确了,即使没有查获肇事人,如果受害人要求做出责任认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的10日内做出认定书。
一、交通事故赔偿前出具认定书的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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