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并购在境外设立企业或者以股权置换方式取得现有企业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益的规定。除金融企业外,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权属于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其中,商务部负责审批中央企业和非中央企业在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的境外投资,其余的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商务部有权决定不允许境外并购,通常有下列情形: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允许境外并购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其缔结的国际协议;涉及中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不稳和重大安全问题;违反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或者风俗习惯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
3.基本许可程序
企业应先向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商务部受理申请后,对法定项目进行审查,征求驻华使领馆商务参赞意见,经批准后颁发《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企业境外并购初步报告制度。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局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5.企业境外并购的外汇管理;办理外汇登记和汇兑手续;同时,企业还应缴纳汇出外汇保证金金额的5%;企业应当在当地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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