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独立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因此,一般来说,“年终奖”的计算应以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依据
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约定或规章制度发放。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必须按照惠及职工的原则来处理。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发放“年终奖”,也可以根据本年度综合经营情况和劳动者年度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均为法定休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职工在法定休假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并支付报酬,而用人单位自然要全额支付“年终奖”,不得扣除
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有一定数额的“年终奖”,辞职的劳动者也应获得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年终奖”,但实际上“年终奖”已经发放,用人单位也必须发放给辞职职工。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也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支持其获得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不到一年的“年终奖”p>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即只要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年终奖”,或者用人单位制定了发放年终奖的具体办法,而在公司工作不满一年的新职工确已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约定或比例向其发放“年终奖”,“年终奖”不能拖欠,就性质而言,“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因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小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补贴(5)加班费(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七条还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奖(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4)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工资总额构成规定》关于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进一步指出:“奖金范围(1)生产(经营)奖金包括超产奖金、质量奖金、安全(无事故)奖金、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综合奖金、提前完工奖金、外派船舶奖金、年终奖金(劳动奖金)等”,因此,拖延发放“年终奖金”等于拖欠工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扣减或者拖延劳动者的工资。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