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今日下午13时30分,法晚记者从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获悉,2015年4月9日,郭某和肖某二人因“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捕,2016年2月1日,法院认为二人以威胁手段,逼使吉林市公安局和铁东区人民政府给其钱款,数额巨大,判决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及犯寻衅滋事罪,共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肖某犯敲诈勒索罪及犯寻衅滋事罪,共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记者看到,判决书显示,郭某生于1964年5月16日,51岁,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6年3月2日被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肖某,女,生于1940年6月15日,75岁,同其子郭某(两人系母子关系)一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于2015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9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今日上午,法晚记者在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的《刑事判决书》中看到,其法院认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逼使吉林市公安局和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给其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人在北京不正常就医,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郭某强行占用医院抢救室,辱骂医生与护士,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院予以支持。
随后,法晚记者通过判决书了解到,其法院判决,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共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肖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郭某、肖某向吉林市公安局退赔人民币33.8万元、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退赔人民币1.5万元。
【法律解读】
一、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敲诈勒索罪量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或者两年-内敲诈勒索次数达三次,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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