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8日18时许,家住安阳市北关区的农民谢某驾驶一辆农用营运四轮柴油车沿大白线由南向北行至该县铜冶镇官司村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李-兰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李-兰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谢某所开车辆被赶到现场的李*哥哥李-玉开走。原告谢某报案后,该县公安局交警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于2005年6月17日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队于2005年6月25日通知李-兰及其哥哥李-玉将车送交交警队,但其未送。后谢某将李-兰和李-玉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李-兰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队勘验现场作了相应的处理,肇事车辆应由交警部门扣押。被告李-兰的哥哥李-玉未经交警部门允许私自扣押原告车辆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李-兰赔偿及返还车辆的请求,因被告李-兰受伤后不在现场,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我国《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判决被告李-玉返还原告谢某四轮柴油车一辆并赔偿原告扣车损失,从扣押之日起至返还车辆之日止每天按33.12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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